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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叶燮之“法”】 叶燮

    时间:2019-02-11 05:44:1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要:叶燮建构的“理、事、情” 理论不仅是作为审美表现的内容,审美表达的途径,而且成为其审美创作之“法”的衡量标准。叶氏认为艺术之“法”不是人为主观臆造的不变之“法”,其发生在虚与实,个体与一般相互辩证的关系之中,是存在于“理、事、情”机理之中的“自然之法”,所以“自然之法”即成为叶燮审美创造的最高法则,追求自然、天成、妙化之功。
      关键词:叶燮 辩证之法 学古之法 自然之法
      
      一、“学而能”与“工而可传”:法的辩证性
      
      叶燮在《原诗》中说:“欲其诗之工而可传,则非就诗以求诗也。”①即如陆游所言“功夫在诗外”②,创作主体欲成就其艺术,不能只在艺术本身下工夫。“诗外”之功,指作家主观创作能力与个人修养的培养,叶氏概括为“才胆识力”与“胸襟”。不明此理,单纯多读“古人之诗”欲使其“工而可传”,则是“就诗求诗”,“有识者不屑为也”。
      或问于余曰:“诗可学而能乎?”曰:“可。”曰:“多读古人之诗,而求工于诗而传焉,可乎?”曰:“否。”曰:“诗既可学而能,而又谓读古人之诗以求工为未可,窃惑焉,其义安在?”余应之曰:“诗之可学而能者,尽天下之人皆能读古人之诗而能诗,今天下之称诗者是也;而求诗之工而可传者,则不在是。何则?大凡天资人力,次叙先后,虽有生学困知之不同,而欲其诗之工而可传,则非就诗以求诗者也。”(《原诗•内篇下》)
      叶燮这里的“学而能”之法是指艺术的固定章程之法,“工而可传”之法是指审美创作的过程之法。章程之法“能与人规矩,不能使人巧。巧者其极为入神”③。真正的“法”存在于事物的发展过程之中,而事物又是随时变化的,所以,过程之法属于“自然之法”。章程之法可学,是“初学者能为之”的固定之法,“工而可传”之法是存在于主体神明之中变化之法。魏际瑞的《伯子论文》概括得非常准确:“不入于法,则散乱无纪;不出于法,则拘迂,而无以尽文章之变。”固定之章法是艺术的基本形式,必须了解并遵守的外部之法,所谓“不似则失其所以为诗,似则失其所以为我”④,“似”为其艺术形式的共性特征,“不似”则真正显示主体的创作个性和艺术风格。因而存在于主体内心的神明之法才是成就伟大诗人的法宝。
      法在神明之中,巧力之外,是谓变化生心,变化生心之法,又何若乎?则死法为“定位”,活法为“虚名”;“虚名”不可以为有,“定位”不可以为无;不可为无者,初学能言之;不可为有者,作者之匠心变化,不可言也。(《原诗•内篇下》)
      “定位之法”是初学者所要掌握的“学而能”的基本常识,“虚名之法”才是使其诗“工而可传”的要义,存在于主体神明之中。“法”从客观不变之规律到主观神明之精神,叶氏此时已经完成了对“定位之法”的超越。同时“法在神明之中”又体现对“法”的逃离,达到“至法无法”⑤之化境。
      
      二、“师其道,非师其辞”:学古之法
      
      学古之弊端有两种:一是模仿古人之字句。在《原诗》中叶燮批判七子派之余流“专以依傍临摹为事,不能得古人之兴会神理,句剽字窃,依样葫芦”。提倡“读古人书,欲著作以垂后世,贵得古人大意”,“不必斤斤争工拙于一字一句之间”。二是拘泥于古人创作之法。批驳他们“有言已尽,本无可赘矣,恐方幅不足,而不合于格,于是多方拖沓以扩之:是蛇添足也。又有言尚未尽,正堪抒写,恐逾于格而失矩度,亟阖而已焉:是生割活剥也。”他们虽处处求与古人合,但实际是步步与古人离。学古要做到“袭故而弥新”⑥,要食古而化而不能泥古不化。
      “吾故告善学诗者,必先从事于‘格物’,而以识充其才,则质具而骨立。”所格之“物”不仅指自然界中的“日星河岳”和社会生活中的“兵刑礼乐、饮食男女”,同时也指包括诗文在内的历史文献,对之分析、鉴别、整理,在这一过程中主要表现为主体的格物能力,即主体之“识”在发挥主要的作用。“诵读古人诗书,一一以理、事、情格之,则前后、中边、左右、向背,形形色色,殊类万态,无不可得;不使有毫发之罅,而物得以乘我焉。”此为刘勰之“虽取 经意,亦自铸伟词”⑦之意,“ ”字即“会其指归,得其神理”。“善学古人者,得其精英而遗其糟粕,得其精神而略其形似。”⑧学习古人之法,在经过透彻的领悟之后,将之灵活变通用于自己的审美创作之中。刘熙载在《艺概•诗概》中说:“诗不可有我而无古,更不可有古而无我。”这极好地诠释了叶燮的思想。
      叶燮能有如此科学的待古之法,其父叶绍袁“诗文取适意,不拘模仿古人”(《西华阡表》)的思想对他影响很大。所以在创作上,叶燮虽然宗杜甫、韩愈、苏轼,但绝不是刻意地字句模仿,作茧自缚,学古是要学习大师们创作的“自命处、着眼处、作意处、命辞处、出手处”,诚如杨格所言:“模仿吧,但不要模仿作品,而要模仿其人。”⑨
      七子派在创作上总体主张是学古,王士祯也主张学古,但不是七子学派之余流所倡导的模拟古之格调,他强调学古要“务得其神,而不袭其貌”⑩,称“善学古人者,学其神理,不善学者,学其衣冠语言涕唾而已”{11}。“从某种意义上说,从七子派的格调说到王士祯的神韵说的转变,也是学古方式从求形到求神的转变。”{12}
      
      三、“自然之法”:审美创作的最高境界
      
      叶燮的“自然”兼有形而上和形而下两重涵义。《老子》中“道法自然”之“自然”是一种形而上的观念范畴,有自然而然,顺其自然之意。叶燮称“我师聃”(《再叠侍读前韵八首答无功孝廉》)。叶氏之“自然”在方法论上有庄子的“以天合天”方能游刃有余,达到超越“死法”,“有化工而无人力”的自然之化境。同时叶燮宣称“文章者,所以表天地万物之情状也”,“天地有自然之文章”,“必有克肖其自然者,为至文以立极”,阐释文学艺术以自然为描写对象,展示自然界的美,此为形而下之“自然”。“自然之法”作为显现艺术的真实性准则,通过“理、事、情”三者在特定情境中的“不谬”、“不悖”、“可通”来显现。艺术的真实性即“理、事、情”三者间的互通性,“通乎理、通乎事、通乎情”,互通性是一种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
      “(理事情)三者藉气而行者。得是三者,而气鼓行于其间,氤氲磅礴,随其自然,所至即为法,此天地万象之至文也,岂先有法以驭是气者哉!”引出“气”范畴是为了说明“理事情”“三者藉气而行”则“气鼓行于其间,随其自然,所至即为法”,“法”即是事物运动发展过程中体现的“活法”。“所谓活法者,规矩具备,而能出于规矩之外;变化不测,而亦不背于规矩也。”{13}活法是“虚名之法”、“自然之法”。自然即是真,物态之真,性情之真。“‘自然之道’并非完全言述的是自然生成和运行的现象与法则,其中包含人对自然的认识和改造活动,人以自然为法并不是对自然的刻意模仿,而是灵活地化用‘自然之道’。” {14}
      “自然之法”的真实性也即事物的变化性,变化中呈现的真实才是“自然之法”的最高境界。叶氏以“克肖自然”为法,而自然又是随时处于运动变化之中的,所以“法”也就成了移步换形,变幻莫测,“无所自为法”了。所以在“投篇而援笔”{15}时,不必恪守固定的规则,会随“其为物也多姿,其为体也屡迁”{16}的具体情形而使用“离方而遁圆”{17}的活性原则,即谓“法在神明之中,巧力之外,是谓变化生心”。“变化不测之谓神”,“变化生心”,不拘死法,完全顺应心境的变化,随其所遇而生,随生即盛。
      叶氏从作为审美表现内容的“理、事、情”的特殊性到作为审美标准的“理、事、情”之法,都强调合于自然之道,通于自然之理,并以此作为审美艺术真实之法的最高准则。
      
      ①(清)叶燮著,霍松林校注:《原诗》,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文中所引原文皆出于此。
      ②(南宋)陆游:《示子 》,游国恩、李易选注:《陆游诗选》,人民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244页。
      ③⑧陶明 :《诗说杂记》,转引自严羽:《沧浪诗话校释》,郭绍虞校释,人民文学出版社1961年版,第10页。
      ④(明)顾炎武:《日知录•诗体代降》,转引自《清代文论选》,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页。
      ⑤蒋寅:《古典诗学的现代诠释》,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23页。
      ⑥{15}{16}{17}(晋)陆机著,张少康集释:《文赋集释》,人民文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页,第20页,第132页,第99页。
      ⑦(梁)刘勰著,范文澜注:《文心雕龙注》,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47页。
      ⑨(英)爱德华•杨格:《试论独创性作品》,袁可嘉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63年版,第82页。
      ⑩(清)王士祯:《然灯记闻》转引自张键:《清代诗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2页。
      {11}(清)王士祯:《晴川集序》,《蚕尾文》卷1,转引自张键:《清代诗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1页。
      {12}张键:《清代诗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2页。
      {13}(宋)吕本中:《夏均父集序》,引自郭绍虞主编:《中国历代文论选》卷2,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367页。
      {14}胡经之、李健:《中国古典文艺学》,光明日报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作者:王向荣,文艺学硕士,绥化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古典文论方向研究。
      编辑:古卫红E-mail:guweihong007@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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