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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来“管理”管理者】 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报考条件

    时间:2019-02-16 05:32:57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在道格拉斯・诺思看来,有效率的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但令人困惑的是,一些组织在争取自己组织最大利益的同时,社会有一种强力迫使它满足社会的利益,而在有的情况下,各种组织仅仅以获取个人或组织的最大利益为目标,这种组织利用职权去捞取“属于自己”的利益。更令人不解的是,为组织谋取利益的,尽管违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但并不算是犯罪,而只算犯“错误”!还有的人说管理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在此种情况下管理成为组织生产必备的条件,而在彼种条件下,管理仅仅是靠责任心、个人品德,甚或说完全取决于一个好厂长,那么,谁“管理”管理者呢?“管理”管理者的财产责任谁来承担呢?在私有产权下,管理管理者的财产约束由其个人承担,甚至以跳楼为成本代价,而在公有产权下,谁来负最终责任呢?
      问题的解决只有靠制度、规则,尤其是经济制度,迫使有关当事人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必须满足社会的利益。否则,将受制度的严厉制裁,甚至以生命为代价。公正的制度将改变人的行为和行为预期,迫使人与客观物质对象的结合方式发生变化,这又是通过改变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方式而实现的。经济制度是通过权利规则、利益规则和义务、责任规则边界的设定和公平配置来完成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有关规则的边界是否清晰;另一方面,相关规则配置是否公平、合理,也就是说是否有利于效率的产生。规则配置不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报酬(利益)过小,而义务太多;权利过多,而义务太少;利益与权利过大,而责任太小;或有权利而无义务;有义务而无权利;等等,都会影响效率,改变人与客观物质对象的结合方式,以及人们的行为方式。
      那么,为什么人类不能完全实现这种“理想”的制度安排呢?从客观上说,人类的理性还达不到尽善尽美的程度,找不到一种理想的制度,因为制度也是稀缺的。再者,还不能对自己制订的规则、制度的行为后果,作出准确的预期,规则是否适应千变万化的客观实际,以及它在执行中会遇到哪些问题,人们是不可能准确预知的,只能是错了再试。从错误中汲取教训,从而去完善制度。但是,从根本上说,由于社会是分为集团和组织的,这些集团和组织的行为规则如何,直接决定着整个社会的规则和行为方式。这些众多的社会集团、组织之间的联系方式――规则,是最高层次的规则形式。如果社会集团、组织之间实现了均衡、对称和相互约束、相互制约,即制衡,那么,整个社会宏观的权利、义务、利益规则便可以实现均衡 ,这种均衡是有效率的必要条件之一。
      但是,人们不仅要问,实现了这种均衡为什么在有的社会也并没有高效率呢?其中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这些集团所代表的利益是否仅仅是本集团的利益。如果是这样,社会将在分配既得利益的过程中僵化;如果不是,社会将在对瓜分新产生的利益的进程(即生产性努力)中加速发展。
      有了合理的制度结构,还必须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具体制度安排。最重要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产权安排;二是社会机制的配置;三是收入分配制度安排;四是社会补偿性制度安排。
      产权,是一个社会经济权利的微观基础性制度设计。它规定了人赖以生存的物权,其根本特征是人格权的平等,尽管每个人占有的物权是不可能平等的;它承认财产所有者人格权权利的平等,尽管物权有可能对人的“人格权”造成侵害。产权的设计,包括对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制度安排两个方面。尽管二者各自的所有者主体不同,但设计这些制度的原则应该是完全平等的。对这些制度的设计都必须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权能、他物权、债权和合同的规则安排。同时,产权的安排,还必须使各项权能对称;每一项权能规则边界清楚;规则还应包括违犯规则所受的惩罚规则;以及对执行规则的人约束的规则,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讲,对规则执行者而制定的规则是更为重要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两种情况是,不是公权侵害私权,就是私权侵害公权。而后一种情况更为普遍。其根本原因在于,公权的产权不清晰,私权的产权边界也不清晰,它们所共同利用的是制度设计不严谨这个漏洞。
      前面已说过,要设计一个严密的制度,有一个必要条件,就是立法者必须维护全社会的共同利益,法律所维护的是全体人民的最大福利。而要实现这一点,必须具备一个前提,就是对立法者的位置进行竞争,当全体公民对立法者不满意时,就让彼立法者登上这个宝座,循环往复,一直到公民满意为止。当然这个过程又是通过程序规则来实现的。大浪淘沙,适者生存,万事万物莫不如此。
      真正的难点,还在于如何设计公有制的产权上。公有的财产,且不论其渊源如何,是“大家”的财产,是毋庸置疑的。为什么设计这样的财产规则,就十分困难呢?原因是多方面。财产是用来获取收益的,要取得收益,财产必须流动起来,这就产生了一个悖论:财产增值的利益由谁分享?由于财产所有者不可能都去使用、占有财产,如果让使用财产的少部分人分享“大家”的财产收益,公有产权的所有者不能答应;如果让产权所有者享受收益,使用者没有动力,造成激励机制失灵,为解决这个矛盾,现实中采用了国家所有制的形式。但是这个矛盾仍然没有解决。还有第三种办法,就是让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国家与使用者共同分享这个财产增值的收益。如果能够确定一个标准,既可以使所有者满意,又能激励财产经营者的话,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了。但是从理论上说,所有者必须选出一个代表组织,经营者也必须有一个代表组织,并由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这就需要一笔交易费用和代理费用,这笔费用数额之大,在经济上不划算,足可以抵销收益。这姑且不论。根本的问题在于,经营风险由谁来承担,如果企业破产,只能破所有者的产,而财产又是全体人民的,由国家代行职权的,经营者拿什么承担经营责任呢?这就导致“拿社会的财产,而不是拿自己的财产来进行昌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二十五卷,第497页)
      如果不能解决经营风险这个难题,所谓的自主经营、自我开展、两权分离都是一句空话。只负盈不负亏,并不是什么真正的企业,而是利用别人的财产为自己挣钱,是作无本生意。什么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产权制度?所谓市场,就是一种选择、淘汰,适者生存,优胜劣败。市场通过对投入、产出、分配的选择,使那些在竞争中失败的企业、个人、机构,即市场主体淘汰,通过这种机制,使社会资源不断配置到社会最需要的领域去。实现这个过程的最根本的前提,是市场主体拿自己的财产、才能、荣誉、社会地位、甚至生命去冒险,而财产又是最关键的约束条件。如果市场主体没有自己的财产,就用不着也不可能去冒险,有自己财产的人,才能去冒险。否则,如果拿国家和全体人民的财产去冒险,是一种变相剥削和赌博。
      从宏观上看,对全社会来讲,设计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对于微观的、个体的效率有决定性的影响。一般而言,设计宏观的制度标准是,在满足个体利益的同时,必须使其实现社会的目标,使社会参与者,如机构、个人、家庭、社会组织,在为自己争得利益的同时,不得不也要满足社会的利益。也就是像庇古所言的,使个人边际纯产值等于社会边际纯产值。当然,这个设计的实现也要以立法者的公正为前提,而能使立法者公正的前提,必须是能对立法者进行有效的竞争和规则约束,而实现这种竞争又以集团的均衡为条件。在一个立法者与执法者争相设租的社会,安排这种机制,确实有点天方夜谈,这也是经济学家的天真之处。
      社会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均衡,首先表现在收入分配规则的公正、平等上。所谓收入分配的平等,是指在市场规则公正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平等、等价交换的原则,按照每个人向市场提供的劳动、资本、土地、企业家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这实际上是一个效率原则,是骡子是马必须拉出来遛遛。不如此,就不能向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激励,就会使各种资源,出师未捷身先死,浪费在无形之中。
      但是,按照这样的原则分配收入,是以承认个人禀赋、财产占有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为条件的。由于每个人的天赋是不相同的,每个人的财富也是不一样的,这就会引起收入的差别。加之竞争又是连续的一个过程,财富会衍生收入,动态的收入流量总是积淀为财富存量。从长期的动态观点来看,收入差距悬殊,导致两极分化是必然的。但要把收入拉平,搞人人有饭吃的大锅饭、铁饭碗式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必然损害财富所有者和能者的积极性。这就产生一个悖论:要根据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行事,必然会带来收入悬殊,最终破坏效率;但要实行收入均等化(不是平均)的分配原则,也会损害效率。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呢?
      持有不同价值观的经济学家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不同。诺贝尔经济学纪念奖获得者科斯认为,只要法定的权利可以自由交换,或者只要交易成本零,或者只要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不论财产权的初始分配如何,都可以通过不同所有者之间的权利自由交换,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从短期和静态的角度看,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只要充分界定了产权,交易成本就会降低,生产成本也会减少,资源就会配置到市场最需要的部门中去。但是,从动态的、长期的、宏观的观点看,财富、收入两极分化,会严重影响宏观效率和社会效率。
      为什么这样说呢?理由有四点。第一,收入有一定差别,有助于形成层次性的需求结构(根据莫底里安尼的研究,富者的储蓄倾向,并不一定比穷者高),并影响相应的供给结构,有利于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但是,收入差距大到一定程度,会使收入低者有效购买力萎缩,有效需求减少,会从整个社会范围内造成需求与供给的不均衡,消费者主权不能有效约束生产者主权,导致生产过剩,破坏效率;第二,收入两极分化,对社会运行机制造成双重后果:一方面,对众多的穷者的社会激励失效,极低的收入无法激发穷者的奋斗精神;另一方面,富者掌握了大量的财富,会侵害社会约束机制。为富者不仁,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个道理。社会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失灵,会从宏观上破坏一个社会的均衡状态,社会不稳定、无序是必然发生的;第三,暴富者掌握了一部分财产权,会千方百计地寻租,寻租与设租者的结合,会严重破坏规则的执行。更为严重的是,多元化的分配格局,会导致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多元化,这种不均衡的多元化,形成利益刚性,导致特殊社会集团的产生,将从根本上导致社会的反动、僵化和停滞。第四,收入两极分化,会使竞争机会不均等,一个身无分文的要饭花子和一个腰缠万贯的富翁,竞争机会肯定是不一样的。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应该怎样防止收入、财富两极分化呢?这就需要建立社会补偿机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根据效率原则,收入两极分化会严重影响效率;二是在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劣汰者,以及鳏寡孤独,老弱病残者,也应有一定的收入,这有利于社会稳定机制的建立。根据天赋人权原则,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自由、博爱的权利。当然,这些权利的实现又是以社会的高效率为基础的。
      那么,怎样实现这种社会补偿机制呢?即,社会的组织者――政府,根据效率原则和公正的经济规则和人道主义原则,将高收入者那里“拿出”一部分收入,转让给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和低收入者,形成社会保障机制。“高收入”的“高”和低收入者“低”的判定,由政府决定。调节收入的制度规则多种多样,如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赠予税等等,将高收入者的收入收归国有;对收入者的保障形式也多种多样,如社会保险、失业救济金、医疗伤残保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等。但是,这种社会补偿机制的实现,也必须以政府的公正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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