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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制的演变

    时间:2020-03-19 05:16:35 来源:千叶帆 本文已影响

    摘 要 在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古代,家庭是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的,故而婚姻家庭制度自夏商始,便是一直不甚完备的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的一部分,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思想和基调在于维护父权和夫权,反映了社会发展中的等级制度的森严,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以及封建社会的发展。令人惊喜的是,虽然仍然存在男尊女卑,但是自唐代起,女子在解除婚约方面的主动权有所发展。

    关键词 婚姻家庭制度史 中国古代 婚姻缔结 解除 等级制度

    作者简介:王艺晓,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山大华特卧龙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230

    一、绪论: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背景与概述

    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和社会衍变进步中极其重要的文化结晶,体现着一个社会的诉求与价值观。法律制度既是社会性质与社会现状的映射,也推进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纵观中华法系的演变,跨越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从夏商周时习惯法为主,到春秋时期,公开的成文法成为主流,在成文法成为主流之后的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特色愈发明显,制度也趋于完善,诉讼、审判、调解等一套完善的司法体系制度渐渐形成,所确定的社会关系也趋于严明。

    婚姻家庭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中重要的一部分。在民刑合一、以刑为主,重农轻商的古代社会“礼刑同源”,所谓“非礼威严不行” ,礼对法的指导意义是十分突出的,可以说在民事法律制度中,突出礼教生活化的婚姻家庭制度尤其重要,婚姻家庭制度集中和细致的体现了,古代法所要体现的由父权夫权到君权的家庭等级制度到社会等级制度的一种社会权力分配。故而研究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对研究古代法制大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二、夏商周的婚姻家庭制度

    习惯法作为主流的夏商周时期,自夏禹立国,禅让到世袭制度的转变,使得家国相同、亲贵合一,宗法制度便开始滋生。

    商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中,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据考证,“商代允许男性王族在确立一夫一妻外,大量纳妾,其中,商王武丁畜妾达六十四人之多。”“正妻系”是保证宗法制度的基础、嫡子制度的前提。在家庭财产分配上,据礼记载“父母存……不有私财”,即家庭财产,包括财产、奴隶、生产资料等等,实行“家庭所有制”,由大家长保管和支配。

    “明德慎罚”的西周,将“礼治”为基础的宗法制度推向社会主流。从国家的分封制度,到家族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严明的等级制度和礼治核心成为法制特色。此时的父权和夫权的地位已经初步确立,得到法律的保护。

    此时的婚姻制度,形成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和体系。婚姻的缔结,需要符合以下原则:一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使得嫡庶有别,从源头上更好的维护和延续宗法等级制度和社会;二是“同姓不婚”;三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符合以上原则的婚姻自始无效。另外婚姻的缔结有明确的程序,即众所周知的“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而对于解除婚姻,所谓七出“不事舅姑,无子,淫 ,妒,有恶疾,多言,盗窃”這七种男子休妻的合法理由,女子不可休夫。但较为人性化和保障家庭稳定的“三不去”,女子“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男子不能休妻。

    从西周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我们可以看出,中华法系的婚姻家庭基调在于父权家长制度,夫妻关系不平等,男尊女卑,子女权利被漠视,家长的权力涵盖了“主婚权”、“教令权”、“财产权”。

    三、秦汉的婚姻家庭制度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各国变法,春秋中叶以后,成文法代替习惯法成为社会主流,法律制度不断的随着时代变化制订修改补充推翻。

    秦推崇法家的理念,也推行法治理论成为秦国的国策,有效的推动了“秦王扫六合”的发生。秦朝建立之后,法律与皇权的威严息息相关,形式多样,分类具体,条文繁密,其中婚姻家庭制度也进行了制订。

    秦朝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必须通过官府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由于秦推崇法家,受儒家的影响较小,“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对夫权有所限制,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超过汉以后的历代王朝”,如“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即丈夫通奸,妻子杀死他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儒法合流”的汉朝“引礼入法”的门户洞开,“德主刑辅”的提出,象征着汉朝育民治民的统治目的,汉朝以儒家仁政为手段和色彩,其核心仍是法治上的统治,故而我们称汉朝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但是由于儒家思想的浸透,使得汉朝的婚姻法制更像是禁锢女性的枷锁,封建女性的悲剧可见一斑。女子婚后必须勤勤恳恳的侍奉公婆,公婆对媳妇稍有不满便可强迫夫妻离异。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女性几乎丧失自主权,“夫有恶行,妻不得去” ,即使丈夫有恶行,女子仍不能提出离异。

    三纲五常的总结提出,可见得汉朝家庭制度已经走向森严与权力集中,不断强调大家庭中丈夫和父亲的地位。“夫为妻纲”的理论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妇,服也” ,妻子必须无条件的服从丈夫、侍候丈夫,并且“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 。而对于子女对家长的依从更是严苛,根据汉律,殴打父母要处死刑,殴死父母处以枭首,居父母丧期间与人通奸处以死刑。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婚姻家庭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罪刑标准儒家化与门阀士族特权法律化明显。婚姻的制定强调门第,士族门阀作为统治阶级,占有绝对社会地位,家谱甚至由官府掌控。法律通过禁止尊卑良庶通婚,保护社会等级中尊卑良庶的绝对不平等关系。例如,“景请娶於王谢,帝曰:‘王谢门高非偶,可於朱张以下访之。’” 权重的河南王侯景向梁武帝求娶王谢之女,帝因他门第不高而不允许通婚。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准五服以制罪”,在《晋律》首创,根据五等丧服来定罪量刑,尊长与卑幼同罪不同罚。

    五、唐宋的婚姻家庭制度

    隋集南北朝法制之大成,发展至唐朝,中华法系最终成熟与定型,唐律成为中华法系的里程碑式的代表作。

    唐朝“德礼为本,刑罚为用”,体现了君主专制主义与封建特权精神,“三纲五常”成为唐律的立法依据。对封建伦理道德的基本精神的反应亦体现在婚姻家庭制度。

    《户婚律》极力维护已经成型的封建家庭形式。婚姻的缔结中,法律首先明确赋予了大家长的主婚权,卑幼无婚姻自由,“法律确认封建强迫、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的合法性”,并且继承了魏晋南北朝对尊卑贵贱的社会等级制度的维护,严禁良贱通婚。

    唐律中对唐律做出了限制,即在以下情况中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强制离异,一是“同姓”,二是非同姓三是有血缘关系的尊亲,三是“与亡女” ,四是“与监临” ,五是“良贱”,六是居父母丧、居夫丧、祖父母或父母被囚禁。

    在婚姻关系的解除,对于女子来说,有两种离婚方式,一是强制离婚和协议离婚。强制离婚中分为官府强制和丈夫强制,官府离婚有两种情况,即违律为婚者和“义绝者”(夫妻所在两个家族存在互相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丈夫强制休妻,即是七出。协议离婚,即和离,创造性的赋予女性很大的婚姻自主权,“不相安谐,两愿和离”。

    家庭制度中,唐朝秉持礼教的核心,极度维护父权和夫权。子孙不得划分家产,不得违反教令,不得供养有缺,不得擅自动用家内财产。妻子法律地位与卑幼相同,夫妻相同犯罪行为不一样的刑罚,例如夫过失杀妻,“勿论”,妻过失杀夫,“徒三年”。

    在中央集权的推动下,两宋的法制进一步发展了封建法制,“上下相维,轻重相制”,在婚姻家庭的制度中,不禁止官人与女婢通婚,但是不得与同居亲通婚。

    另外,相对于唐朝开辟女性离婚自主权后,宋朝进一步提高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一是扩大了女性解除婚姻关系时的自主权,订婚后,男方“无故三年不成婚”,“听离”,丈夫外出三年不归,准予离婚或改嫁,二是丈夫去世后,妻子拥有所有的家长权。

    六、明清(前期)的婚姻家庭制度

    明朝,是全面建立君主高度集权、中央集权的过度转型时期。经历了元代后期的社会混乱、贪腐横行、法制废弛,明初以“重点治国”“明礼导民”为法治的核心思想,直接指导了明代的法制建设。《大明律》作为封建时期较为成熟的一部代表性法典,“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可见影响了周边亚洲国家的立法。

    明朝婚姻法律制度,基本沿袭了唐宋旧律。缔结婚姻方面,大明律要求“凡男女订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即必须要两家明白的被通知到。

    对于婚姻的限制中,以下几种不得成婚,“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监临官娶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者”,另外,明律“禁止娶在逃女子、抢夺良家妻女、乐人为妻妾”。明代维护男尊女卑和固有的封建家庭等级制度,法律表彰寡妇守节。

    清代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君主集中制到达顶峰,皇权极度膨胀,封建君主制度走向极度集中和僵化,极度维护皇权至高无上、君权高度集中、满洲贵族的利益和极端分明的封建等级的分化,“清代继承明代法制并有所发展”,集中國封建法制的大成,达到中华法系的极度完善的程度,典章清晰,条文清楚,规范完善,中华法系达到发达的巅峰程度。

    在婚姻家庭制度中,清朝在户律中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婚姻的缔结中,承袭明朝旧律,尊亲掌有主婚权,“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 ,且婚约、婚书与聘财为婚姻关系的成立条件,清律中,对聘财要求细致严格。而婚姻的限制中,户律特别规定,男女订婚不得相互隐瞒残疾、年龄、庶出或过继、收养等个人情况,应据实通报,自愿立约。另承袭明律,良贱不得通婚等。

    七、清末的婚姻家庭制度

    在帝国主义列强入侵的强迫压力下,革命思潮的冲击下,清朝后期进行大力度、大范围、大规模的法律改革,末期进行了“以移植西方法制为特征的大规模法律修订活动”。

    1908年,民律草案开始修订,大清民律虽打着改革的旗号,借鉴资本主义的法制思想,但仍是以封建体制保护的封建等级制度为核心,尤其在婚姻制度方面,尤为明显。男子不满30岁,女子不满25岁,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须父母同意,否则无效,可见仍是以家长主婚权为婚姻制度的核心。而家庭制度中,仍是强调大家长的权威,如“家政统摄于家长” “家长以一家中之最尊长者为之”,妇女只在“家中无男丁或有男丁而为成年时”才能成为家长。

    八、结语

    纵观历史长河,在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古代,家庭是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的,故而婚姻家庭制度自夏商始,便是一直不甚完备的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制度中重要的一部分,反映了社会发展中的等级制度的森严,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以及封建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思想和基调在于维护父权和夫权。令人惊喜的是,虽然仍然存在男尊女卑,但是自唐代起,女子在解除婚约方面的主动权有所发展。

    总之,研究作为反映中国古代社会性质的婚姻家庭制度,在研究中国法制史时,是十分重要与必要的。

    注释:

    《礼记·曲礼》.

    淫以及有恶疾,即使三不去也可休妻.

    [西汉]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

    [东汉]班固.《白虎通·嫁娶篇》.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

    [南朝]范晔.《后汉书·列女传》.

    《南史·侯景传》.

    逃亡的女子。

    监临官与地方女性。

    《明史·刑法志》.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曾宪义主编.新编中国法制史.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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